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石某,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利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