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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73号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安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姚永安,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4)礼民初字第0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于2015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韩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春丽

审 判 员  席晓颖

代理

审判员  刘平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