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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14号

李思达与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20-04-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思达;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4号原告李思达,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满族,张北县宏大租赁站业主,住张北县。被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机场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3560467-3。法定代表人张弼,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萍,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达与被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李思达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南

人民陪审员  陈新宇

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