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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68号

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纪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纪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陆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雷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