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窑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纪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陆 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雷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