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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商初字第550号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桑本福、赵玉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0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桑本福,赵玉涛,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550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沂源县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现安,山东多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鹏久,山东多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桑本福,沂源县城埠下路居民。被告赵玉涛,沂源县城胜利路居民。被告李红,沂源县城历山路居民。

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桑本福、赵玉涛、李红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焦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徐光花

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