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550号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沂源县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现安,山东多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鹏久,山东多博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桑本福,沂源县城埠下路居民。被告赵玉涛,沂源县城胜利路居民。被告李红,沂源县城历山路居民。
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桑本福、赵玉涛、李红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焦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徐光花
人民陪审员 齐元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