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卫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