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55号

李某诉郝某某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卫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