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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216号

赵和孝与彭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华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和孝;彭榜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赵和孝,男,汉族,现年46岁,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华坪县。被告彭榜峰,男,汉族,现年24岁,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务农,住云南省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起诉来院。本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和孝负担。

审判员  尹秀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