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216号原告赵和孝,男,汉族,现年46岁,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个体户,住云南省华坪县。被告彭榜峰,男,汉族,现年24岁,初中文化,云南省华坪县人,务农,住云南省华坪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起诉来院。本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和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和孝负担。
审判员 尹秀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