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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42-1号

路长增、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冀隆天洋冷冻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路长增;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冀隆天洋冷冻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路长增,男性,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隆尧县。被执行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冀隆天洋冷冻厂,其他,地址邢台市隆尧县尹村镇京广路**。路长增申请合同纠纷一案,隆尧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隆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路长增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尧县公证处的(2014)隆证执字第1号公证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贤

审判员  曹培英

审判员  刘更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占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