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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保字第16号

申请穆德宽财产保全普通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元荣,穆德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执保字第16号

原告:杨元荣,女,1966年12月4日生,回族,现住桦甸市。

被告:穆德宽,男,1962年5月22日生,回族,现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荣诉被告穆德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元荣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登记在被告穆德宽名下的吉B9T2**号长安牌SC7135B小型轿车的车籍及其营运手续。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元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告穆德宽名下的吉B9T2**号长安牌SC7135B小型轿车的车籍及其营运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查封期间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辉

审 判 员  任财良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