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执保字第16号
原告:杨元荣,女,1966年12月4日生,回族,现住桦甸市。
被告:穆德宽,男,1962年5月22日生,回族,现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荣诉被告穆德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元荣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登记在被告穆德宽名下的吉B9T2**号长安牌SC7135B小型轿车的车籍及其营运手续。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元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告穆德宽名下的吉B9T2**号长安牌SC7135B小型轿车的车籍及其营运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查封期间不得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
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辉
审 判 员 任财良
代理
审判员 于福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