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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82号

豆永生与豆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豆永生,豆中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82号原告豆永生,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豆中刚,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永生诉被告豆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永生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豆中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豆永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永生撤回对被告豆中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豆永生负担。

审 判 长  樊耀奎

审 判 员  李泽峰

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林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