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82号原告豆永生,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孙洋,沈丘县槐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豆中刚,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永生诉被告豆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永生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豆中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豆永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永生撤回对被告豆中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豆永生负担。
审 判 长 樊耀奎
审 判 员 李泽峰
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林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