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严金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严金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