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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49号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陈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朱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严金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