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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302号

艾香兰与艾香志、张明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艾香兰,女,出生于1977年3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艾香志,男,出生于1973年12月3日。被申请执行人张明碧,女,出生于1976年4月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竹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艾香志、张明碧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艾香志、张明碧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艾香志、张明碧在达川区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艾香志、张明碧位于达川区X幢X楼X号住房。(所有权证字号: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奇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