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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李勇诉被告刘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勇,刘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李勇,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刘保华,男,汉族,现年41岁,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诉被告刘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5年3月18日以原、被自愿协商解决,被告已将案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勇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邵会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