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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39号

李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3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明光,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