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63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明光,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女,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