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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民认字第2号

刘向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
刘向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民认字第2号申请人刘向泽,女,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桂林航天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申请人刘向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对刘向泽与IANDONALDSONCOULIS离婚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案档编号(P)ADC2059/2014的离婚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结果是:判决离婚,该判决生效并于2014年9月12日终结该婚姻。

本院经审查认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对IANDONALDSONCOULIS与刘向泽离婚一案的案档编号为(P)ADC2059/2014的离婚判决,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作出的案档编号为(P)ADC2059/2014的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刘向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宿健慧

代理

审判员  阳志辉

代理

审判员  刘中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高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