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08号
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屯溪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淑芬,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淑英,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义炳,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屯溪分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博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映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 昱
审 判 员 王映华
人民陪审员 徐道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