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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240号

彝良县牛街镇煤矿与罗登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彝良县牛街镇煤矿;罗登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住所地彝良县牛街镇甘家坝村,组织机构代码:67874437—X。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段吉平。委托代理人萧帧文,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登虎,男,40岁,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诉被告罗登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负担。

审判员  余俊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县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