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240号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住所地彝良县牛街镇甘家坝村,组织机构代码:67874437—X。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段吉平。委托代理人萧帧文,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登虎,男,40岁,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诉被告罗登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彝良县牛街镇煤矿负担。
审判员 余俊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县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