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3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5号A座408-1室。法定代表人关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云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凯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富汇街5号302之二房。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罡,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凯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0845元,由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40845元,减半收取20422.5元,由北京万博思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巩旭红
代理
审判员 周 维
代理
审判员 钟 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