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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中民终字第89号

郭栋毕、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栋毕;赵红梅;郭栋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曲中民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栋毕,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委托代理人耿家俊,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梅,女,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栋远,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上诉人郭栋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退回上诉人郭栋毕。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朱福华

审判员  刘爱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