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曲中民终字第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栋毕,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委托代理人耿家俊,云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红梅,女,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栋远,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上诉人郭栋毕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罗平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平县人民法院(2014)罗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罗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退回上诉人郭栋毕。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朱福华
审判员 刘爱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