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7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383号。负责人夏诒恒,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瑞安市**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申请人瑞安市**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及瑞安市天**公司、瑞安市东**公司、东莞市**公司、赵*、赵**、戴*、蔡*、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瑞安市**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逃避债务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的厂房【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瑞安市**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的厂房【产权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也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