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执字第783号

夏丽丽与杜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丽丽,杜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夏丽丽。被执行人杜帆。关于夏丽丽与杜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6170元,执行费3893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杜帆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覃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