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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286号

李琦与张信、张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琦,张信,张洪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李琦,女,2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信,男,7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洪珍,女,5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琦与被执行人张信、张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信、张洪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5年3月起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信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足额20352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继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