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李琦,女,2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信,男,75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洪珍,女,5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琦与被执行人张信、张洪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信、张洪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5年3月起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信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足额20352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继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