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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执字第00548号

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与杨永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杨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凌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永平。申请执行人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杨永平确认结欠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货款299540元,于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5万元,2014年9月起至2015年1月每月20日前支付4万元,余款49540元于2015年2月15前付清。若杨永平未按约给付,需承担3万元违约金,且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货款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05元(已减半),杨永平自愿负担(该款已由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向本院缴纳,不再退还。由杨永平于2015年2月15前一并支付给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杨永平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康辉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2545元。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该案延期执行期限1个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目前被执行人履行110000元。余款未能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永平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杨永平无固定工作。在南通房管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杨永平的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到被执行人杨永平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该车辆早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目前不知该车的去向,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对该车辆办理查封手续。另查,被执行人杨永平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双盟村五组的房产系农村房屋,目前无法上市交易。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本案执行到位110000元,未执行到位22254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申请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谅解及同意延期执行的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港商初字第00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海燕

审判员  王 剑

审判员  张俊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