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后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沙洋县毛李镇毛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洋县毛李镇毛李村。法定代表人黄俊,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人陈守军。申请人刘昌坤。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沙洋县毛李镇毛李村民委员会、陈守军、刘昌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金列成进行了审查。经查明,沙洋县毛李镇毛李村南华寺大小鱼池16个,因引江济汉工程被征用,原承包户因此与该村村民委员会就补偿事宜发生争议。2015年1月26日,申请人沙洋县毛李镇毛李村民委员会主任黄俊与陈守军、刘昌坤(承包户推选的代表)在沙洋县毛李镇人民调解委员��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南华寺16个鱼池被引江济汉征为43号渣场填平,村委会一次性补偿原承包户5万元整,由财经所将资金打入陈守军信用社账户,由原承包户自行分解到人,村委会不负责分摊到人;
二、本次补偿后涉及的7个农户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村委会发生纠纷或上访;
三、渣场改造形成后由村委会按照“三资”管理办法进行处置,接受群众监督;
本院认为,沙洋县毛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沙洋县毛李镇毛李村民委员会与陈守军、刘昌坤于2015年1月26日达成的��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列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