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杜长江,土家族,武汉市硚口区前江通讯器材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施敏,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松,土家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潘际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江诉被告张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长江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长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江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杜长江负担。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