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赵树光,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左文明,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品良,男,约46岁,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光与被告马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光于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以以被告马品良现不在家,法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光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征收175元由原告赵树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发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