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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00356号

赵树光与马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树光;马品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赵树光,男,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左文明,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品良,男,约46岁,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光与被告马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光于

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以以被告马品良现不在家,法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赵树光的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征收175元由原告赵树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发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