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并于2015年3月10日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A×××××轿车沿故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3公里+765米处,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公路东侧,撞到戴某的民房上,造成车辆和房屋损坏,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冀A×××××轿车沿故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3公里+765米处,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公路东侧,撞到戴某的民房上,造成车辆和房屋损坏,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辛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车辆照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辛公交认字[2015]第1515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辛集市旧城镇军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证人戴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检查笔录、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辛某中心[2015]酒检字第164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预缴罚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段艳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