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701号原告陈文洁,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吕良英,女,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卫灿,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洁与被告吕良英、林卫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文洁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振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洪晓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