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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1273号

黄雪元诉康晓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