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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4号

李庆刚与周广久、岫岩满族自治县众联矿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庆刚,周广久,岫岩满族自治县众联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4号

原告:李庆刚,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守学,男,蒙古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周广久,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众联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富志,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刚诉被告周广久、岫岩满族自治县众联矿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庆刚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帅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周华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嘉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