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14号
原告:李庆刚,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守学,男,蒙古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周广久,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众联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高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富志,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刚诉被告周广久、岫岩满族自治县众联矿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庆刚负担。
审 判 长 马文帅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人民陪审员 周华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嘉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