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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126号

周文钦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文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文钦,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3年8月29日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3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4年11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期限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15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北检公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钦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钰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周文钦在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区三建公司旁的“整妆待发”发廊门前,将被害人韦X停放在此的一辆台翔牌TX-800/48V-TQ-56型电动车(车架号:0851212A1227659)盗走,后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驾驶至柳州市北雀路北祥新居8栋楼下停放。经估价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被告人周文钦于2015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电动车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文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文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韦X的报案陈述材料,相关是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文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文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文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文钦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继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健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