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962号罪犯袁文刚,小名袁华,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会理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文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5元。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8月26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4月20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袁文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袁文刚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袁文刚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文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已获考核积分166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袁文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文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二О一八年一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罗春秀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