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金法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陈育光,男,汉族,1958年9月1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饰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郑举平。被执行人郑举平,男,汉族,1959年1月29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陈育光与汕头市潮阳区饰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举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饰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举平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陈育光借款342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举平名下位于汕头市潮阳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单层)、位于潮阳区商场已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泰新拍卖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28日上午进行拍卖,流拍。本案已依法向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两处财产的拍卖款,以清偿本案的债务。另外,本院依法向市车管所、银行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区饰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举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尚在处理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金法执字第8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少琼
审 判 员 林冬平
代理
审判员 曾恩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旭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