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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973号

罪犯黄安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973号罪犯黄安强,男,1987年8月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西昌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安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黄安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安强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安强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安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已获考核积分109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黄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安强予以减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艳

审 判 员  胡 庆

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