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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39号

阳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阳某,舒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139号

原告:阳某,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赵鑫,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阳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良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