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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执字第267号

唐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唐旺,男,汉族,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彭玉英,汉族,女,1960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肖宜进,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玉英,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勇,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厦门金三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玉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厦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玉英、肖宜进、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肖勇、厦门金三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玉英、肖宜进、厦门恩科电器有限公司、肖勇、厦门金三港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25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劲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旭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