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申请人姜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绵阳市游仙区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子女生活费2100元;(二)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某某下落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