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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587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