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海军 百度搜索“”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58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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