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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6-2号

石狮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狮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6-2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王良忠。

被执行人: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普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岳松。

委托代理人:陈少潮,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揭阳普宁支行的账号口口口口、中国工商银行揭阳普宁支行营业室的账号口口口口中的银行存款。现因本院从中国交通银行揭阳普宁支行的账号口口口口扣划了被执行人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人民币333850元付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另付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683元,共人民币369533元。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同意给予被执行人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减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同意自行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44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普宁市松兴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揭阳普宁支行的账号口口口口、中国工商银行揭阳普宁支行营业室的账号口口口口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少雄

审 判 员  赖锡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创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国文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