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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31号

陈华柱与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土保劳动争议731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华柱,刘海雄,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土保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华柱,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代理人:欧永生,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煌,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雄,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原审

第三人: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汤浩发。

原审

第三人:刘土保,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代理人:曹雄,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华柱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华柱在原审诉请判决:陈华柱无须预先向刘海雄垫付工资。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陈华柱有无将花季酒店工程分包给刘土保?本系列案中第三人文启福、李天保与陈华柱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及附件;再结合冯小军、文启福、刘土保、陈书清、李天保的陈述,该5人均相互认识对方是在涉案工地的小包工头;且刘土保提交了花季公寓阳台栏杆及走廊栏杆大包干报价清单,虽为复印件,但上面有陈华柱签名确认,陈华柱在起诉中亦自认其已经与刘土保结清大部分工程款,可见,陈华柱是确认与刘土保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关系。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花季酒店项目发包给陈华柱,陈华柱又将工程细分后分别分包给冯小军、文启福、刘土保、陈书清、李天保,故对刘土保提交的报价清单复印件可予以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陈华柱及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否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对刘海雄等9人的工资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刘土保确认仲裁裁决书中查明的拖欠刘海雄等9人的工资278923元(其中刘海雄为35892元,吴启志为42300元,陆林新为32700元,刘六发为28855元,刘三保为29263元,谢启荣为19480元,樊富勇为31500元,郑柏雄为29467元,刘海雄为29467元),9名被告为刘土保提供劳务,刘土保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故刘土保应当向刘海雄支付拖欠的工资。刘土保计算的总工程量款及陈华柱拖欠的工程款,与大包干报价清单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内容相符,可予以确认。陈华柱虽然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反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华柱已经与刘土保结清了工程款,故应确认陈华柱及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对刘海雄等9人的工资承担先行垫付责任(因案外人广州市花都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垫付了刘海雄工资,刘海雄已将工资索偿权让与广州市花都宏基实业有限公司)。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刘土保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刘海雄支付工资29467元,陈华柱、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注:因案外人广州市花都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垫付了刘海雄的工资,刘海雄已将向刘土保、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华柱的工资索偿权让与广州市花都宏基实业有限公司行使)。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华柱负担。判后,陈华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确认广州市花都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的事实,超出了仲裁裁决及其在原审的诉讼请求范围,程序严重违法。

二、刘海雄没有提供出勤记录、工作量、工程施工签证等关于存在劳动关系及应付工资数额的证据,原审认定拖欠刘海雄的工资数额,缺乏充分的依据,事实认定不清。

三、陈华柱与刘土保等小包工头之间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双方尚未清算。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不应就此进行审理。原审判决确认陈华柱与刘土保等小包工头之间未结清的工程款,也缺乏实质证据。为此,陈华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陈华柱无须预先向刘海雄垫付工资。刘土保答辩称:

一、刘土保确认其拖欠刘海雄等工人工资的数额。

二、因刘土保作为小包工头没有用人单位资质,也没有施工资质,陈华柱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刘土保,属于违法转包和分包,陈华柱依法应承担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责任。为此,刘土保表示同意原审判决。刘海雄和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审查明事实与

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确认广州市花都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事实的问题,该事实的认定不影响本案关于陈华柱应否承担垫付工资责任的判断,与陈华柱的诉讼请求无关,并不构成程序严重违法。陈华柱和刘土保均无独立承包建设工程的合法资质,广州市盈正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花季商务酒店项目工程发包给陈华柱,陈华柱再将整体工程细分为多个分项工程分包给刘土保等个人,属于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因此发生拖欠工资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陈华柱负有垫付劳动者工资的责任。关于刘海雄等劳动者是否存在被拖欠工资及具体工资数额的问题,刘土保作为拖欠工资的最终责任人对此已予以确认,且提供了相关工程的承包及施工证据、工人工资结算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审综合本系列案件的案情,据此认定刘海雄等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陈华柱上诉主张其无需预先向刘海雄垫付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陈华柱与刘土保等分包人之间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双方存有争议,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陈华柱上诉未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审判决,本案其他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可予维持。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华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官 健

审判员 年 亚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俊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