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黄士林,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胡高耀,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士林与被执行人胡高耀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8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高耀偿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士林欠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待算),并缴交案件受理费463元、执行费6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士林与被执行人胡高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高耀每月偿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至本笔欠款全部还清为止。鉴于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士林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景山
审 判 员 潘阿瑶
代理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聪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