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王敏,泗洪县青阳镇黄台居委会三组300号。起诉人刘祥,泗洪县青阳镇黄台居委会三组300号。本院于2015年3月14日收到起诉人王敏、刘祥起诉状,诉状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裴勇、钱炜履行承诺,按照房价百分之五支付原告违约金。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人王敏、刘祥诉裴勇、钱炜支付违约金一案,对违约金数额不能明确,且不能依据其提供的证据计算出违约金数额,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王敏、刘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