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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391号

党雪映与秦新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党雪映,秦新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党雪映,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西新街粮食局巷种子公司单元楼,职工。被告秦新恒,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西新街粮食局巷种子公司单元楼,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雪映与被告秦新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雪映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雪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雪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雪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