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党雪映,女,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西新街粮食局巷种子公司单元楼,职工。被告秦新恒,男,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西新街粮食局巷种子公司单元楼,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党雪映与被告秦新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雪映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雪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雪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雪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