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726号
原告:温某。
被告:梅某。
委托代理人:王静,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