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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726号

温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温某,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726号

原告:温某。

被告:梅某。

委托代理人:王静,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温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