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169号
原告:尚定仁,男,194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原告:李宗英,女,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两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祖红林,系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定青,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定仁、李宗英诉被告尚定青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定仁、李宗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定仁、李宗英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定青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定仁、李宗英撤回对被告尚定青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定仁、李宗英负担。
审判员 周 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素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