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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恢执字第00011号

杨开美与肖XX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恢执字第00011号杨开美:肖XX: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开美与被执行人肖XX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鄂蔡甸永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开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杨开美实行司法救助2000元,被执行人肖XX支付3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该案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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