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罗某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戴某,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勇、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