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37号
原告:周开支,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荆绍春,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支诉被告荆绍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支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开支负担。
审判员 谢晓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