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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37号

周开支与荆绍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开支,荆绍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一初字第00237号

原告:周开支,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荆绍春,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支诉被告荆绍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支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周开支负担。

审判员  谢晓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