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0311号
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晶亮,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强,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怀化市。
被告:杨秀梅,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9.8元,减半收取2529.9元,由原告沈阳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晓虹
审 判 员 周 楠
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