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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4330号

蔡宗圣与刘海功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宗圣,刘海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330号申请执行人蔡宗圣,电话:、。被执行人刘海功。关于蔡宗圣刘海功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中民终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8228元,案件受理费874元,执行费123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林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依据同一事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皋执字第0297号、(2014)皋执字第0947号。本案系重复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覃 杰执行员  刘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